天津立法禁止采集人脸识别信息
文库划重点: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12月1日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据此,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
收录于哈希力量,手机站省略本文固定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