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华永道IFRS聚焦:首次代币发行的会计处理
文库划重点:这个领域需要监管者、准则制定者和审计师关注,因为我们需要努力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是不是应该考虑,建立一个平台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全球的所有复杂会计问题呢?
1、什么是首次代币发行?
当第一次听到ICO(“首次代币发行”)的时候,我的反应是“你确定说的不是IPO吗?”,对方则提醒我要与时俱进。我不再多说,决定去了解一番,否则要被懂行的年轻人甩下啦。
如果你和我当初的反应一样,那么你也需要尽快学习下ICO的知识。我简单介绍一下自己的理解。
ICO
ICO融合了众筹和区块链,是指一群人草拟一份白皮书,希望为某个创意(通常是一个电子商务平台)筹集资金,并说明其业务模式和投资人可能获得的回报。
决定参与ICO的投资人会(通过区块链技术)“获发”一种数字货币。投资人一般支付现金或其他加密货币。数字货币确定了哪些是投资人,白皮书会说明数字货币将提供哪些利益给其持有人。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不同ICO的条款和条件可能存在显著差异。某些数字货币使投资人获得基础创业项目或活动产生的部分利益。例如,投资人可能获得一个开发完毕的平台对各项交易所收取费用的一部分,或是对持币人提供的应收取费用的折扣。
数字货币带来的利益不是创业项目的未来利润(像股份那样),但持币人通常能够免费或以一定折扣获得相关活动或创业项目所创造的商品。某些ICO提供的唯一利益是最初的数字代币按照未来货币预期发行价的一定折扣发行。如果创业项目获得成功,投资人可以向其他方出售其持有的数字货币,并将增值部分收入囊中。然而,如果开发人员最终没有把创意变成产品,他们通常没有退还投资人出资的义务。
2、这导致了哪些会计问题?
诚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制定之时并未考虑区块链业务模式的出现。下面我们来探讨下几个让我夜不能寐的有趣问题:
(1)对于发行人(开发人员)和投资人,这是否属于以物易物?开发人员应当如何对数字货币的首次发行进行会计处理?开发人员常常发行数字货币以收取加密货币(而非传统货币)。这看似一种以物易物,即以数字货币换取某些加密货币。这种方式可使开发人员参照他们收取的加密货币的即期价值确定对价。但是这并不能帮助他们确定分录的贷方是什么。
(2)如果ICO属于集资,那它是债务还是权益?许多数字货币既不为持币人提供发行货币的相关平台或主体的任何剩余权益的分成权,通常也不赋予持币人关于该平台经营活动的相关决策的投票权。
然而,在平台的基础活动停止前,数字货币一般会持续存在,并向持币人提供其他人无法获得的特殊利益。虽然这些利益表面上不满足权益的定义,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持币人有权获得长期利益,这似乎很像股权。
那些使持币人有权分得每笔交易费用的一部分的数字货币是债务还是权益?主体是否具有长期付款的合同义务?或推定义务?如是,主体是否需要在发行数字货币时按照所有预期向持币人支付的未来交易费用的现值确认一项负债?真是非常有趣的确认和计量的问题,解决他们需要一点好运。
(3)如果这不属于IAS 32下的债务或权益,那么应当遵循哪项准则?开发人员承诺将开发其所提出的平台,并提供折扣或其他利益以换取对价;但是,一旦开发人员失败,投资人无权要求退款。这是否属于IFRS 15的范围?此类交易似乎包含一项满足IFRS 15定义的“合同”和开发及维护平台以及某些情况下提供其他利益的暗示义务。
(4)如果这属于IFRS 15的范围,其中包含几项履约义务?如果ICO的对价属于递延收入,合同包含哪些承诺?建造平台使其达到可使用状态并提供利益的承诺是否与平台同期存在?这些承诺是否可以明确区分?
IFRS 15要求根据相对独立售价分摊对价。一个未经测试的IT平台及其不确定期限的VIP权限的相对独立售价是多少?即使主体可以进行分摊,该平台使用权限的期限是不确定的,或者仅在平台运行期间内有效。为此我们不得不弄明白如何确认一项在不确定的期限内提供使用权限的义务?我想,猜测1年内比特币的价格都不会比这更困难吧!
结论
目前,我还不知道如何回答上述问题,但是我认为,这个领域需要监管者、准则制定者和审计师关注,因为我们需要努力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是不是应该考虑建立一个平台通过达成共识来解决全球的所有复杂会计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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